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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

  • 分類:行業動態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08-08-29

【概要描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

【概要描述】

  • 分類: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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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08-08-29
詳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文件

發改辦環資[2008]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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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有關企業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我們研究提出了《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方案》,并報請國務院領導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薦的基礎上,選擇確定了一批整車(機)生產企業和汽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F將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名單和《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緊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一、開展試點工作的必要性

再制造是把廢舊產品恢復到像原產品一樣的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的生產工藝流程,即主要以機電產品(裝備)等廢舊工業制成品為原料,在基本不改變產品結構和材質的情況下,運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藝、修復技術或利用新材料、新技術,進行專業化、批量化修復和改造,使得該產品在主要技術性能和安全質量等方面能夠達到與同類原產品相同的標準要求。

再制造是實現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三原則中再利用原則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廢舊機電產品循環利用的關鍵措施。對廢舊機電產品進行再制造,能夠有效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有利于轉變傳統的“開采-冶煉-制造-廢棄”的傳統線性增長方式,形成“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汽車行業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措施。

發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對舊汽車產品進行再制造,是我國汽車工業快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積極為WTO 關于再制造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談判準備應對措施,有利于解決國內就業問題,還有利于充分利用舊產品中蘊含的再生資源,更為有效地發揮我國的制造業優勢。

目前,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發展還面臨政策法規、技術標準、思想觀念等諸多方面的制約。組織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為全面積極推進我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發展提供實踐機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

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通過2-3年試點,探索推進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開展國內舊汽車零部件交易和再制造產品銷售等方面相關經驗及應對措施研究,為相關管理政策和法規的調整提供依據,為建立再制造相關技術標準、市場準入條件、流通監管體系等積累經驗。

三、試點工作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開展再制造試點的汽車零部件產品范圍暫定為:發動機、變速箱、發電機、起動機、轉向器五類產品。

試點工作擬在汽車制造行業選擇有代表性的整車(機)生產企業和具備再制造基礎的零部件生產企業開展,探索舊零部件回收、再制造生產以及再制造零部件產品流通等方面的相關經驗及監管措施。 

四、試點基本原則

試點工作按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管理辦法》(見附件二)確定的有關原則和程序開展

(一)暫不允許再制造企業從報廢汽車拆解企業收購五大總成進行再制造,其他零部件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再制造產品原則上不得低于同類原產品新件的質量保修期。

(三)零部件再制造企業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獲得授權的其它企業產品。

(四)再制造產品應進入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系統進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會零售市場銷售。

(五)再制造企業應獲得可再制造舊件的原生產企業的商標使用權。

五、試點工作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試點工作方案。各試點企業要成立再制造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將試點任務落實到具體實施單位,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于2008年4月底前通過地方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報我委(環資司)。我委將組織專家對試點工作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工作方案逾期不報不予受理,審查論證未通過,視情況取消其試點資格。地方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做好試點工作方案編制的組織協調和上報工作。

(二)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要抓緊進行技術改造,抓好技術攻關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應用;加大投資力度,提升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裝配、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水平;制定再制造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盡快形成產業規模。再制造試點企業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年內要通過第三方的質量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審核。

(三)加強監督檢查。在試點工作啟動后,試點企業應于每年度1月底和7月底分別將上年度和上半年再制造產品生產和銷售種類、數量經過地方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報我委(環資司)。有關?。▍^、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對試點工作進展組織階段性評估和監督檢查,加強對試點工作的跟蹤和指導,加強對可再制造舊件回收的監管,健全再制造產品信息管理制度。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政策問題,要在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加大支持力度。對再制造試點企業提出的再制造相關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將予以適當支持。對試點工作方案論證審查中確定的重點支持項目,試點企業要加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積極做好資金、用地、環評等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有關?。▍^、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要加強項目論證和組織申報工作,加強對再制造試點工作的支持。

六、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成立試點工作專家組,對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研究起草再制造企業資質要求和再制造產品市場準入條件等有關規定。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為試點工作創造條件,抓緊研究制定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出臺法規和標準,支持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示范,建立技術咨詢和產業服務體系,優先安排相關重點項目并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要積極做好技術咨詢服務。 

我委在試點工作實施中將組織專家對試點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并進行評估和總結,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試點工作抓緊研究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加快研究建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市場準入制度,完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的資質管理,盡快建立再制造產品認證、標識、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再制造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再制造產品流通。

 

附件: 

一、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名單

二、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二: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名單

一、汽車整車生產企業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奇瑞汽車有限公司

二、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

上海大眾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授權)

濰柴動力(濰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權)

武漢東風鴻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東風汽車公司授權)

廣州市花都全球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東風悅達起亞汽車有限公司等授權)

濟南復強動力有限公司(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授權)

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

柏科(常熟)電機有限公司

陜西法士特汽車傳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浙江萬里揚變速器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四五六工廠

附件二: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與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相銜接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管理,規范舊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有效利用舊汽車零部件資源,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舊汽車零部件通過拆解、清洗、檢測分類、再制造加工或升級改造、裝配、再檢測等工序后恢復到像原產品一樣的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的批量化制造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批準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相關行為和再制造產品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和地方鼓勵消費者和公共機構優先使用再制造產品,加強宣傳,逐步提高消費者對再制造產品的認識,擴大再制造產品的市場規模并積極推動再制造汽車零部件產品國際貿易。

第五條 國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汽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勵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調整有關產業政策;支持和引導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良性發展。

第二章 再制造試點企業的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實施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開展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的整車(機)企業和零部件再制造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程序確定。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

(二)具備產品再制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

(三)具備檢測鑒定舊汽車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并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

(五)通過第三方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六)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再制造非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須取得原生產企業的授權。

第八條 列入試點的零部件再制造企業,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業務范圍后,方可從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業務。

第三章 可再制造舊件的管理

第九條 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通過其自身或授權企業原產品的銷售或售后服務網絡回收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再制造。

第十條 零部件再制造試點企業從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舊汽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應當符合《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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